股权转让中部分抵债款需不需要交所得税

2024-10-14

1. 股权转让中部分抵债款需不需要交所得税

亲亲~很高心回答您的问题,股权转让中部分抵债款需要交所得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公司遍地都是,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 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涉及人员广、资金规模大等,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法律问题较多,最常见莫过于 股权转让 。今天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公司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的相关内容。 一、几种转让方式: 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摘要】
股权转让中部分抵债款需不需要交所得税【提问】
亲亲~很高心回答您的问题,股权转让中部分抵债款需要交所得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公司遍地都是,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 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涉及人员广、资金规模大等,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法律问题较多,最常见莫过于 股权转让 。今天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公司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的相关内容。 一、几种转让方式: 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回答】

股权转让中部分抵债款需不需要交所得税

2. 公司股权抵债要交税吗

法律主观: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公司遍地都是,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 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涉及人员广、资金规模大等,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法律问题较多,最常见莫过于 股权转让 。今天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公司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的相关内容。    一、几种转让方式: 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 债务 ;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转让价格与注册资本金等值属于平价转让、高于注册资本金属于溢价转让、低于就属于折价转让。    二、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 当然要!首先双方要就转让金额分别缴纳0.05%的 印花税 ;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如果双方“合作”签订 阴阳合同 ,有意“减少”转让价格或收入,可以避税吗?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四、什么是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主管税务机关如何重新核定?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重新核定后如何处理 如果价格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一致,公司经营情况是累计亏损状态,每股净资产已经低于或者刚好相等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是盈利状态,算出来是溢价转让,那就得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了    七、赠予股权需要缴税吗? 因为股权的出让人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收益,因个人没有收入,故所得税没有缴纳基数,也就交不了。 对于受赠予方而言,接受股权是否要就作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处于法律空白,有些省市地区参照受赠房屋收取个人所得税的。还有的将赠与视为其他转让形式,除了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的赠与,均视为转让价格偏低,来对出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应该直接去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最为稳妥。 根据上文对公司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一问的回答,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是要交税的,所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记得参考相关法律 法规 ,缴纳相关税费,不要逃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