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伤残军人医疗报销规定
【现役军人 伤残 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 伤残退役军人医疗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沿海部分发达省市予以全部免费的医保待遇;部分省市在医保范围内、按照残疾等级发给不同量的门诊补贴、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少部分省市只有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对于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沿海部分发达省市予以普通职工医保划帐后,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报销30-50%。其余省市住院按照80-95%的报销,门诊就是依据普通职工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
法律分析: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602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831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56400元;
二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5449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162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49690元;
三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478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4493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42080元;
四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3918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3537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32500元;
五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306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2676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24850元。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4. 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规定
法律分析:伤残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不含自费)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全额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5. 伤残军人医疗报销
关于 伤残军人 医疗报销问题的回答: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 医疗保险 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 医疗费 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 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 社保 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 医保 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6. 残疾军人住院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规定:
1、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当地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当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当地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当地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7. 残疾军人医保报销比例
在职残疾军人(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旧称)依据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医保是要分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两种不同待遇的。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多年来的统计,在职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是与和普通职工一样待遇以外,有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医保自费部分报销50%,当然也有没有另外报销的,也有实行门诊专款承包制的。而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也是一样,各省市自治区不一样的,比如北京、上海、广东就是全部免费的医保待遇,更多的省市自治区就是依据等级实行门诊专款承包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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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军人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1、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含士官)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2、师职(含技术7级别并有高级职称)及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5%(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3、团职(含技术7级以下并有中、初级职称)及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含士官)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10%(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